裁判文书详情

辽源**有限公司与辽源市**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辽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辽源市**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次执行,并保留未执行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源**有限公司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保留申请执行人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作出的(2015)辽民二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权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辽源市**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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