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星**有限公司与海南**限公司(原海南源**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3年4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海南**限公司(原海南源**限公司)与广州星**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7)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确认广州星**有限公司共欠海南源**限公司债务人民币16484015.10元;广州星**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源**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5359061.10元,以结清本案的债权债务,如逾期不清偿,则星球公司以人民币15359061.1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355.9073万元,执行费为人民币64558元。

案件诉讼过程中,根据海南源**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查封广州星**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A4-3地段的穗府国用(2001)字第特216号(土地登记号:强字141354号)项下的659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该查封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被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A4-3地块已被收回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为由予以退回。2009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08)海中法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广州星**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A4-3地段的穗府国用(2001)字第特216号(土地登记号:强字141354号)项下的6592.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样以土地使用权已不属于被执行人为由拒收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年9月26日,本院致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暂缓对A4-3地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2012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08)海中法执字第61-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07)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4月3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2013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13)海中法执字第305号执行裁定,在人民币23559073元的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广州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执行过程中,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海中法执异字第24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现正在海南**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广州星**有限公司的财产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暂不能处分,被执行人广州星**有限公司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7)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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