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限公司与肇庆市**厂有限公司、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厂有限公司、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肇中法经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肇庆市**厂有限公司、莫**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肇庆市**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清偿本金170万元及利息1636476.85元(该利息计至2002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中**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规定计至还清款日止)给申请执行人。二、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当被执行人肇庆市**厂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莫**所有的座落于肇庆市黄岗镇双东南三巷84号之一(建筑面积为215.73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2003年6月16日,本院以(2003)肇中法执字第162号案立案执行。2003年9月3日,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莫婺婉所有的座落在肇庆市黄岗镇双东南三巷84号之一的房地产予以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没有成交。申请执行人广东**限公司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490424.32元以物抵债,并已交纳执行费7256.36元,本院发函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该局复函明确表示可以对上述财产予以抵债。处理上述财产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广东**限公司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限公司同意将被执行人莫婺婉所有的座落在肇庆市黄岗镇双东南三巷84号之一的房地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490424.32元抵偿相应债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法院、国土资源部、**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莫婺婉所有的座落在肇庆市黄岗镇双东南三巷84号之一的房地产作价490424.32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限公司以抵偿相应债务。上述房地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广东**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上述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自负过户所需的有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

二、解除对上述房地产的查封。

三、本院(2015)肇中法执恢字第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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