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西侧,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敦化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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