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山东乳**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乳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山东省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银之帆滨海休闲广场6号楼103、104、105、115、116、117、118室(预售许可证号为:乳房售字第2008076号)。现因被执行人另行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备案在其他客户名下的位于山东省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银之帆滨海休闲广场5号楼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室暂作抵押(预售许可证号为:乳房售字第2008076号),将原查封的6号楼七处房产予以解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备案在其他客户名下的位于山东省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银之帆滨海休闲广场5号楼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室(预售许可证号为:乳房售字第2008076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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