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与被申请人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郭*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的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从2015年12月始,每月冻结被申请人陈**的工资1000元,总计3.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