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柯**与吴**、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柯**与被执行人吴**、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吴**、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柯**借款98761元及相应的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22555元。扣除被执行人应缴交的案件受理费1134.5元、执行费1381.5元,申请执行人柯**现已受偿债权20039元,尚有债权78722元未受偿。本院又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柯**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狮执字第21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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