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高**与被告周**、浙江海**限公司、威海强**任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2015)厦海法事初字第65号原告高**与被告周**、浙江海**限公司、威海强**任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与(2015)厦海法事初字第67号案件系基于同一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且二案的渔船属对船作业,诉讼标的共同,原告申请将上述案件合并审理,被告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厦海法事初字第65号案件并入(2015)厦海法事初字第67号案件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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