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芮少发与叶*、陈**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芮少发诉被执行人叶*、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汕澄法凤**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1、被执行人叶*结欠申请执行人芮少发借款50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应于2015年8月3日前还清;2、被执行人陈**对被执行人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叶*、陈**的财产情况进行“五查”,除被执行人叶*、陈**分别有号牌号码为粤DNV986梅**-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和号牌号码为粤DZY360飞度牌小型汽车各一辆(已被本院依法裁定查封,现该二辆车因无法控制而未能处置)及被执行人陈**在中国工商银**海支行存款帐户(已被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但因实际冻结数额较小没有处置)外,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陈**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终本次执行,该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凤*执字第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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