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978.08元,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被执行人傅**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邓**赔偿款103362.8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新执字第1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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