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1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