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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新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梁**、钟**、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新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梁**、钟**、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新法集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梁**应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交纳执行费460.75元;被执行人钟**、黄**在36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工商、房产、国土等相关部门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2015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15)云新法执字第7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钟**的银行存款6000元;2015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2015)云新法执字第72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黄**的配偶欧**的银行存款30000元,待后依法处理。除此之外,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7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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