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正与孙**、南昌**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正与被执行人孙**、南昌**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3)泰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正于2014年7月10日向江西**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泰**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孙**赣M08583小车一辆,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股权。被执行人孙**、南昌**限公司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车辆我院未实际查控,现不宜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股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新受执字第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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