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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全菊、游全意、游**、游全英、游全琴与赖维聪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游全意,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申请执行游全君,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申请执行游全英,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执行游全琴,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赖**,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执行人游全菊、游全意、游**、游全英、游全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四川**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彭州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赖**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游全菊、游全意、游**、游全英、游全琴于2015年7月24日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赖**名下有汽车一辆,但现找不到该车,故现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赖**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赖**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游全菊、游全意、游**、游全英、游全琴赔偿款46280.27元。未执行金额46280.27元。

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5)彭州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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