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涟水**有限公司与吕**、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涟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袁**、刘**、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涟商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吕**、袁**于判决生效后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涟水**有限公司贷款本息37012元,并承担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刘**、陈**、陈**在3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26元,由五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吕**、袁**、刘**、陈**、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涟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袁**、刘**、陈**、陈**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吕**、袁**、刘**、陈**、陈**无银行存款,亦无房屋产权、机动车辆及工商注册登记,家中除生活必需的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涟水**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袁**、刘**、陈**、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商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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