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青海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张*的起诉状,要求被起诉人青海耀**有限公司,青海蓝**限公司支付起诉人工资81000元。

经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张*起诉被起诉人青海蓝**限公司,而该公司住所地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2号。故此案不属于乐**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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