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张*的起诉状,要求被起诉人青海耀**有限公司,青海蓝**限公司支付起诉人工资81000元。
经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张*起诉被起诉人青海蓝**限公司,而该公司住所地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2号。故此案不属于乐**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