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阿*一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0元后再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住房、土地、农机具等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夫妇在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克孜勒喀英村有耕种土地20亩,被执行人王**妻子刘**有每月1115元的退休养老金。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妻子刘**养老金予以冻结,定期提取以偿还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向申请人告知查询结果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同意本案终结。故本院决定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3)阿*一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总额240000元,已执行的债权数额60000元,剩余债权数额180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3)阿*一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