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漳平市**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黄*、蔡**、柴**、杨**、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聚缘小额**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黄*、蔡**、柴**、杨**、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名下坐落于漳平市和平北路北区(万成家天下)A3-2#210号房产(房产证号:200900894),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名下的闽FJ7618汽车一辆;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在福建**限公司享有的实缴出资额为480万元,持股比例为40%的股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于2015年7月2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代偿了借款本息人民币2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杨**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名下的FET338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路龙江大厦D段的房产(房产证号:漳房08718)。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名下的闽F7298N汽车一辆,扣留并提取了被执行人陈**在漳平市和平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查封了被执行人柴**名下坐落于龙岩市**花北路16号7幢501室的房产及附属车位(所有权证号:20064693),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柴**在福建正**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国土部门、工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已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2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杨**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蔡**名下坐落于漳平市和平北路北区(万成家天下)A3-2#210号的房产系其唯一的基本居住用房,本院可以查封但不能处置;被执行人黄*、柴**名下的房产均已抵押,本案尚需与抵押权人进一步沟通联系,并组织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黄*名下的汽车均去向不明,本院无法扣押并组织评估拍卖。因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柴**工资在短时间内无法扣足本案剩余的申请标的,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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