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游永红与被执行人徐**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情况,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一时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海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黎**、黎*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漳平市**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黄*、蔡**、柴**、杨**、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唐*、张*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赵**与康*、亓**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赵**、尚**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黄**与章**、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