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开平市**料制品厂与陈**、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开平市**料制品厂申请执行陈**、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许**应清偿货款20950元给申请人,受理费16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许**的银行存款40011.12元,并与另一执行案【案号:(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29号】对上述执行款40011.12元进行分配,分配所得为3927.08元,该执行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开平市**料制品厂,余下执行款17399.9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支付。另本院依法到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7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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