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何**、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何**、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路商贸大厦45幢502号的房子一套和杂物间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漳房07848),查封被执行人何**名下的闽FET200小型汽车一辆,冻结了被执行人何**缴交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划拨了被执行人何**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447.11元;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名下的闽FZ2032小型汽车一辆,划拨了被执行人玉家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829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在南**路局永安车辆段的工资收入。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国土部门、工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已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28543.11元,被执行人何**名下的房产已抵押,本案尚需与抵押权人进一步沟通联系,并组织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何**、赵**名下的汽车均去向不明,本院无法扣押并组织评估拍卖。因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工资在短时间内无法扣足本案剩余的申请标的,且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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