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执行人张**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大**法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