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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上加油站与湖北**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葛洲坝兰星水上加油站与被执行人湖北**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0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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