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5月21日登记结婚。1994年1月16日生育女儿张*,现已结婚。2000年8月5日生育儿子张*,现在易**学读书。
二、是否有离婚协议:否。
三、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否。
四、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无
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后新建院墙、大门、猪圈,把院子打成水泥地、建彩钢棚一个、房顶加了一层彩钢、三星电视一台、华硕电脑一台、空调一台、冰箱一台、整体厨房一套、组合柜一套、电视柜茶几各一个、电动车电三轮各一辆、三马车一辆、春秋椅一套、铺地板砖、安装铝合金门窗、安装太阳能一个及暖气。以被告张某某名义在中国农**城支行存款16761.45元,在易县农**有限公司裴山信用社存款15000元、17000元,在中国人**限公司易县支公司保险12000元。夫妻共同债权有;冯**欠5000元、冯**欠10000元,以上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原被告均没有异议。
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无。
七、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欠冯**1200元、欠张海军3000元,原被告均没有异议。
八、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无。
九、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无。
十、在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无。
十一、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他情况:无。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无。
十三、原告诉讼请求:1、离婚;2、儿子张*由原告抚养,抚育费由被告依法负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十四、被告答辩意见:原告说的不属实,也不向原告所说我在外面有暧昧关系,只是和朋友开玩笑有点过,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很好,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2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至今已经生活二十多年,婚后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冯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冯某某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冯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原、被告应共同努力共同克服困难,及时沟通、化解矛盾。为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