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有限公司、马**、安徽昌**限公司、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有限公司、马**、安徽昌**限公司、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3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人借款8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承担诉讼费16800元,执行费10568元。

本案在执行中裁定分别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有限公司、马**银行存款50万元、5万元,并于2015年9月18日裁定冻结安徽**限公司50万元的股权,因处置该股权需要较长的时间。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安徽**限公司50万元的股权处置还需要较长的时间,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33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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