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埔县支行与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埔县支行(下称大**行)与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6)埔法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申请执行人大**行偿清借款本金7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1996年4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银行有关规定计息)。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仍欠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元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清偿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到银信部门、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黄太鹏系大埔县枫朗镇政府干部,除每月有工资收入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订立了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大**行同意被执行人黄**先偿还借款本息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880元(均已交),剩余全部借款本息被执行人黄**应于2016年5月30目前偿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并订立了还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运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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