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等与阴双立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许**、许**、许**与阴双义、阴双立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阴双义、阴双立给付许**、许**、许**折价款427440元,案件受理费3856元,评估费144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查,阴双义、阴双立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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