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自强与黄山瑞**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祁*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黄山瑞**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已被黄山**民法院查封,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书面签字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祁*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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