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地址未能妥投,也未提供李**的其他确定地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对被告李**的起诉。

诉讼费8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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