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夹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张**、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邮**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一、被告张**、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借款本金

150000元以及截止2015年6月1日的利息2932.93元,罚息(含复利)6413.63元,合计159346.56元。2015年6月2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3.725%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司夹江县支行对被告张**设定抵押的位于夹江县木城镇后街401号2栋2单元2层1号的住宅在15万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74元,由原告负担110元,二被告负担3864元。”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864元。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四川省乐**行指挥中心、夹江**管理所、夹江县国土资源局、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翁*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除被执行人张**、翁*有一套住房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住房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15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