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林*申请执行何*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00000元及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除有桂B小轿车(不知去向)一辆,无其他财产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