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严**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龙执字第25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严**在梧州市**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5000元,但由于该工程款还没有结算,须等结算后方能提取,被执行人严**又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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