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谢**、谷记国、谷**、谷**、谷**、谷**与谢**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15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李**、莘县隆**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于发、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蓝艳菊与谭**、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与苏州建**限公司、凌**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张**、张**等与曹**、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潘**与严**执行裁定书
杨**与杨**、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沈**与肖**、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与肖**、福建省将乐县振**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