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与卓**、梁**、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黎**与卓**、梁**、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罗**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52645.86元给申请执行人黎**。二、被执行人卓**、梁**对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27元,由被执行人罗**负担302元,由被执行人卓**负担302元,由申请执行人黎**负担523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经黎**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日向三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99元。但三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卓**的银行存款1471元用于偿付本案相应赔偿义务,并对被执行人卓**所有的座落在罗定市的集体土地一块进行查封,因该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暂不宜处置,其他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执行人员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云罗法执字第8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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