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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张**罚金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2)宿豫刑初字第04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但未发现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现20000元和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2)宿豫刑初字第047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其债权。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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