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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欧**与被执行人叶**、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欧**与被执行人叶**、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叶**应偿还借款及利息共215000元(利息计至2015年4月30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律师费20506元、受理费2829.82元及财产保全费1870.68元,被执行人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上述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划拨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工**限公司新兴城区支行(账号:6222002020100******)的存款5703.63元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除划拨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工**限公司新兴城区支行(账号:6222002020100******)的存款5703.63元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7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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