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天民初字第37号以及云浮**法院(2015)云中法民一字终第2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应赔偿损失64975.11元及代支的受理费712元、保全费320元给申请执行人杨*,被执行人李**对被执行人李**64975.11元赔偿款中的48306.7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两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2015年12月2日本院以(2015)云新法执字第777号执行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李**的银行存款30000元。除此之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1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除扣划了被执行人李**的银行存款30000元之外,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苦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7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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