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景**与被执行人荀**劳务合同纠纷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5)贺*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8500元,诉讼费34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33元,以上共计291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荀**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到房管所、车管所、各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荀**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贺*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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