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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与王**、钱品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与被执行人王**、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淮涟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钱**、王**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吉**借款本息计143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公安(车辆)等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均被另案查封、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其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均被另案查封、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淮涟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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