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司筠州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司筠州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付清借款本金8595009.17元及截至2015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2306847.26元和代支的受理费3717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44028.33元给申请执行人,并交纳本案执行费7097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陶*、陈**、陈**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陈**所有的用作向申请执行人抵押借款的座落于云浮市岔路村旧国道324线西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经本院委托广东**限公司三次公开拍卖都无人应价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三次拍卖底价8800000元用被执行人陈**所有的用作向申请执行人抵押借款的上述标的物抵偿债务,所抵偿的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37171.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土地评估费40000元、执行费70973元、借款本金8595009.06元和利息51846.45元,剩余借款利息及诉讼、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日后继续追偿。除上述抵押物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16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到相关金融、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陶*、陈**、陈**的财产情况,由于被执行人陈**所有的用作向申请执行人抵押借款的位于云浮市岔路村旧国道324线西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经本院委托广东**限公司三次公开拍卖都无人应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三次拍卖底价8800000元用被执行人陈**所有的用作向申请执行人抵押借款的位于云浮市岔路村旧国道324线西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偿债务,所抵偿的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37171.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土地评估费40000元、执行费70973元、借款本金8595009.06元和利息51846.45元,除上述抵押物外,暂无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执字第2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