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岑**、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岑**、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岑**、薛**应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10975.79元(利息从2014年9月24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至2015年2月23日止;自2015年2月24日后的利息按以上利率标准双倍计算)给申请执行人陈**,并承担一审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190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岑**、薛**进行了财产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岑**银行存款39320.91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并查封被执行人薛**名下房屋一套。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房屋实际价值远远超出本案执行标的金额,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屋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8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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