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因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滕*、张**、刘**以受害者为上诉人董**提供劳务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被上诉人滕*、张**、刘**仅应向上诉人董**作为劳务接受者主张赔偿责任,而被上诉人东营市**责任公司作为单位不应成为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上诉人董**住所地在山东省东明县,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案被上诉人滕*、张**、刘**以受害者刘**驾驶鲁E33816车辆,发生车祸致死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诉人董**为实际车主,被上诉人东营市**责任公司为车辆登记车主,二者应连带赔偿经济损失。被上诉人东营市**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