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5)肇**三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经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除有号牌号码为粤H小型轿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粤H小型轿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现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5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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