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u0026amp;amp;ldquo;李**、王**在生效之后10日内偿还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u0026amp;amp;rdquo;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王**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王**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刘**未能提供,经我院调查查明李**下落不明,王**身患重病,住房一套因其他案件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刘**发现被执行人李**、王**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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