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朱**、王**、王**、王**、朱**、与被执行人张**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茌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张**交纳30000元给付申请人,其他未到期,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本院认为
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3)茌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