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烈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24日,淮北市**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罚金部分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李**所有的皖FLF988号轿车档案,但我院无法找到并扣押该车辆,后我院又对被执行人李**的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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