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季*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邳铁民初字0148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季*全偿还原告本金25000元,利息7000元,合计32000元,分期偿付,于2014年5月21日前偿还原告杜**5000元,2014年8月21日偿还5000元,2014年11月21日偿还5000元,2015年2月21日偿还5000元,2015年5月21日偿还5000元,2015年8月21日偿还5000元,余款2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二、原告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杜**负担。”

201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杜**以被执行人季*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铁执字第072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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