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开**有限公司与海口南**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海口南**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口南**有限公司已中止经营,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船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或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南通开**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南通开**有限公司在执行条件具备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武海法商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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