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葛**与吕**、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葛**与被执行人吕**、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约定:被告吕**、杨**于2015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葛**借款95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杨**负担。因被执行人吕**、杨**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葛**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615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吕**、杨**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位于南通市中港城9幢301室及车库设有两个抵押,分别抵押给广发**分行和张**,本院依法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经与被执行人吕**、杨**协商,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即被执行人将住房公积金26000元转存到申请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上,余款71150元自2016年1月起每月给付1000元,直至还清所欠款为止。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6000元,未执行到位7115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欠债较多。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申请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是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谅解及同意延期执行的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今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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