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增光与高清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0784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高**偿还原告胡**借款10万元及利息16000元,于2015年7月20日之前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扣除已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4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34元。由被告高**负担。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2015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胡**以被执行人高清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铁执字第062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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